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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许可
2008-07-08  来源: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37、38、39条。
    实施条件:符合国家标准GB/T 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法定日期:15日
    承诺日期: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2.提供检验场地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
    3.检测设备一览表(包括生产厂家、型号、台数、数据联网接口形式)及有效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计算机控制系统应符合JT/T 478的规定;
    5.人员一览表、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检验管理制度汇编(或试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上述文本资料应适用和涵盖检测站运行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7.《计量认证承诺书》,承诺在试营业3个月内,提出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并通过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检测站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T 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 系 人:卞大力
    联系电话:8860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