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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理有关事项
2004-09-14  来源:

违章处理有关事项

1、行政处罚范围:主要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客货运输、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运输服务、公路规费征收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当事人必须携带的证件:违章行为为单位的必须携带暂扣凭证、单位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当事人为个人的必须携带暂扣凭证、当事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必须持有当事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3、违章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在运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组织听证的请求,必须在运管部门违法行为通知送达后三天内向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运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须在举行听证会七天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有关事项。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