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7、40条。 实施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发证 法定期限:15日 承诺期限:8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符合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浙价费〔2004〕3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财综字〔2004〕88号《关于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收费标准: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实施处室: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 系 人:吕宇翔 联系电话:88604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