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7、22、25条。 实施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其中,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发证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8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 浙价费〔2004〕3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财综字〔2004〕88号《关于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收费标准: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每本5元。 实施处室: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 系 人:吕宇翔 联系电话:88604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