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实施条件: 1.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数量限制:有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绍兴市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驾驶员须提供居住绍兴五年以上证明); 3.安全驾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5.申请人养老、医疗及人身意外(保额在10万元以上)保险材料及复印件; 6.《绍兴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 系 人:俞德强 联系电话:88604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