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实施条件: 1.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有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取得出租车营运权相关证明; 2.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身份证明、绍兴市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户籍驾驶员提供居住绍兴市五年以上证明; 3.拟投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按规定投保相关车辆保险; 6.从业驾驶员投保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保额在10万元以上)社会保险材料; 7.客运出租汽车租赁(承包)合同; 8.《绍兴市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收费情况表》; 9.《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审批表》; 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明证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更新时还需提供原营运车辆证件等资料。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 系 人:俞德强 联系电话:8860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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